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最新动态
政府最新动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物流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19/1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货规》)。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
  (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有关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关于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决定要求:一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停止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进行许可;二是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等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友情链接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盐田港集团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港口协会深圳海关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 协会架构 | 入会指南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深圳市物流行业协会 电话:0755-2503 3639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东海道432号盐田港20号集团仓403室
技术支持:深圳市新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